空氣過濾器標準 (GB/T 14295-2008)全文完整版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空氣過濾器(簡稱過濾器)的術語與、分類與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以及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溫、常濕、包括外加電場條件下的通風、空氣調節(jié)和空氣凈化系統(tǒng)或設備的干式過濾器。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1236-2000工業(yè)通風機用標準化風道進行性能試驗。
GB/T 2423.3-2006電工電子產品環(huán)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Cab:恒定濕熱試驗
GB/T 2624.1-2006用安裝在圓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壓裝置測量滿管流體流量第1部分:一般原理和要求
GB/T 2624.2-2006用安裝在圓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壓裝置測量滿管流體流量第2部分:孔板
GB/T 2624.3-2006用安裝在圓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壓裝置測量滿管流體流量第3部分:噴嘴和文丘里噴嘴
GB/T 2624.4-2006用安裝在圓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壓裝置測量滿管流體流量第4部分:文丘里管
GB/T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T 4857.23-2003包裝運輸包裝件隨機振動試驗方法
GB/T 6167塵埃粒子計數(shù)器性能試驗方法
GB/T 8170數(shù)值修約規(guī)則
GB/T 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
GB/T 18883-20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 50243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
3術語與定義
以下術語與定義適用本標準
3.1干式過濾器
濾料既不浸油,也不噴其他液體的過濾器。
3.2亞高效過濾器
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檢驗,對粒徑大于等于0.5μm微粒的計數(shù)效率大于或等于95%而小于99.9%的過濾器。
3.3高中效過濾器
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檢驗,對粒徑大于等于0.5μm微粒的計數(shù)效率大于或等于70%而小于95%的過濾器。
3.4中效過濾器
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檢驗,對粒徑大于等于0.5μm微粒的計數(shù)效率小于于70%的過濾器。其中中效1型過濾器計數(shù)效率大于或等于60%、中效2型過濾器計數(shù)效率大于或等于40%而小于60%,中效3型過濾器計數(shù)效率大于或等于20%而小于40.
3.5粗效過濾器
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檢驗,不滿足中效及以上級別要求的過濾器。其中粗效1型過濾器計數(shù)效率大于或等于50%,粗效2型過濾器計數(shù)效率或等于20%而小于50%,粗效3型過濾器標準人工塵計重效率大于或等于50%,粗效4型過濾器標準人工塵計重效率大于或等于10%而小于50%。
3.6靜電過濾器
利用高壓靜電場使微粒荷電,然后被集塵板捕集的空氣過濾器。
3.7框架
容納濾料、保持過濾器外形、承受安裝和使用時外力的殼體。
3.8支撐體
支撐濾料或使濾料間空氣通道保持一定形狀的部件。
3.9氣溶膠發(fā)生器
空氣過濾器計數(shù)效率檢測時,提供穩(wěn)定的試驗用氣溶膠的發(fā)生裝置。
3.10額定風量
規(guī)定的過濾器在單位時間內設計處理的風量,或過濾器迎面風速乘以過濾器迎風面積,單位以m3/h表示。
3.11粒徑
用某種測定方法測出的表征粒子大小的名義尺寸,并不含有具體的幾何形狀的意義,單位以μm表示。
當用光散射粒子計數(shù)器測定時,粒徑是指與標準粒子散射光強度作等效比較而獲得的綜合效果,代表著某一幾何尺寸范圍的粒子大小。
3.12含塵濃度
指單位體積空氣中所含懸浮粒子的數(shù)量或質量。當以P/L為單位時,稱為計數(shù)濃度;當以mg/m3為單位時,稱為計重濃度。
3.13粒徑分組
根據(jù)本標準的需要,將試驗空氣中所含的懸浮粒子按粒徑的大小分為2組,即大于或等于0.5μm和大于或等于2.0μm。
3.14計數(shù)效率
指未積塵的受試過濾器上、下風側氣流中氣溶膠計數(shù)濃度之差與其上風側計數(shù)濃度之比,即受試過濾器捕集粒子數(shù)量的能力,該效率以百分數(shù)(%)表示。
3.15人工塵
指把人工塵按一定要求發(fā)散到空氣中去形成比較均勻的分散系的設備。
3.17末端過濾器
指用來捕集透過受試過濾器的人工塵的過濾器。
3.18計重效率
指用人工塵試驗過濾器,在任意一個試驗周期內,受試過濾器集塵量與發(fā)塵量之比,即受試過濾器捕集灰塵粒子質量的能力,該效率以百分數(shù)(%)表示。
3.19初始計重效率
指用人工塵試驗過濾器,第一個試驗周期內中間狀態(tài)的計重效率,該效率一百分數(shù)(%)表示。
3.20平均計重效率
指用人工塵試驗過濾器,在額定風量下阻力達到終阻力的期間內,若干次測得的計重效率的算術平均值,該效率以百分數(shù)(%)表示。
3.21初阻力
指未積塵的受試過濾器通過額定風量時的空氣阻力,單位以Pa表示。
3.22終阻力
指在額定風量下由于過濾器積塵,而使其阻力上升并達到的規(guī)定值??梢允潜?規(guī)定的值,也可以由生產廠家推薦,單位以Pa表示。
3.23容塵量
指在額定風量下,受試過濾器達到終阻力時所捕集的人工塵總質量,以單位g表示。
4分類與標記
4.1分類
4.1.1按性能分類
a)粗效過濾器,分成粗效1型過濾器、粗效2型過濾器、粗效3型過濾器、粗效4型過濾器;
b)中效過濾器,分成中效1型過濾器、中效2型過濾器、中效3型過濾器;
c)高中效過濾器;
d)亞高效過濾器。
4.1.2按型式分類
a)平板式;
b)折褶式;
c)袋式;
d)卷繞式;
e)筒式;
f)靜電式。
4.1.3按濾料更換方式分類
a)可清洗;
b)可更換;
c)一次性使用。
4.2按規(guī)格分類
過濾器的基本規(guī)格按額定風量表示。小于1000m3/h的規(guī)格代號為0,1000m3/h規(guī)格代號為1.0,每增加100m3/h級遞增0.1,增加不足100m3/h的規(guī)格代號不變,見表1.
4.3標記
4.3.1過濾器外形尺寸表示原則為:以氣流通過方向為深度,以氣流通過方向的垂直截面正確的安裝時的垂直長度為高度,水平長度為寬度。標記如下(代號含義見表1)。

4.3.2標記示例
a) KZ2-Z-Y-1.5即中效2型空氣過濾器,折褶式,一次性使用,額定風量為1500m3/h,無防火要求;
b) KC3-P-K-2.0H即粗效3型空氣過濾器,平板式,可清洗的,額定風量2000m3/h,有防火要求。
5基本規(guī)定
5.1.1過濾器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進行生產。
5.1.2框架或支撐體無凹凸疤痕、破損、外形完整規(guī)矩。
5.1.3濾料無損傷。
5.1.4靜電空氣過濾器單相額定電壓不應大于250V,三相額定電壓不應大于480V,額定頻率應為50Hz的靜電空氣過濾器機組。
5.1.5靜電過濾器應設置斷電保護,保證在打開機組結構進行維修或維護時,其內部裝置自動斷電。
5.1.6靜電空氣過濾器為公眾易觸及的器具,其防觸電保護應符合GB 4706.1-2005的規(guī)定的I類器具的要求,即試驗探棒不應觸及帶電和可能帶點的部件。
5.2材料
5.2.1濾料
a)效率、阻力、強度、容塵量等性能應滿足同類過濾器性能要求;
b)應符合國家頒布的衛(wèi)生要求,并不產生二次污染;
c)厚度,密度應均勻,不應含有硬塊等明顯雜物,表面不應有裂隙,空洞等外傷;
d)可再生或可清洗的濾料,再生或清洗后的效率不應低于原指標的85%,阻力不應高于原指標的115%,強度仍應滿足使用要求。
5.2.2粘結劑和密封膠
a)粘結劑的剪力強度和拉力強度應不低于濾料強度,其耐溫耐濕應與濾料相同;
b)密封膠應保證過濾器阻力在使用極限條件下,運行時不開裂,不脫膠,并且具有彈性,其耐溫耐濕應與濾料相同。
5.3結構
5.3.1框架或支撐體
a)當框架或支撐體既當濾料支撐體又當作過濾器密封端面框架時應有強度和剛度的要求;
b)當框架或支撐體僅作為濾料支撐體時,允許有一定的變形,但是不能影響過濾器的安裝和正常使用。
5.3.2密封措施
a)濾芯與框架(或支撐體)壓接應密封,如用膠封,則粘結應牢固,無漏孔及脫開裂縫。粘結處、縫接處在撕裂試驗后不開裂;
b)框架(或支撐體)端面若有密封墊,密封墊應平整,具有彈性,與框架(或支撐體)粘接要牢固。
5.3.3可清洗,可更換的過濾器應拆裝方便,清洗方法簡單。
5.3.4卷繞式過濾器運轉部件應靈活,濾料不偏斜、卷繞速度均勻。
6要求
6.1尺寸偏差
6.1.1外形尺寸
外形尺寸允許偏差見表2。
表2外形尺寸允許偏差
| 外形/類別 | 粗效 | 中效 | 高中效 | 亞高效 | |
| 端面 | ≤500 | 0
-1.6 |
|||
| >500 | 0
-3.2 |
||||
| 深度 | —- | —- | —- | +1.6
0 |
|
| 每端面兩對角線之差 | ≤700 | —- | — | —- | ≤2.3 |
| >700 | —- | —- | —- | ≤4.5 | |
6.1.2平面度
亞高效過濾器端面及側板平面度應小于或等于1.6mm。
6.2效率、阻力
6.2.1過濾器效率、阻力應在額定風量下符合表3的規(guī)定。
6.2.2未標注額定風量,應按表3規(guī)定的迎面風速推算額定風量,并按附錄A和附錄B進行試驗;
6.2.3在滿足本標準規(guī)定的額定風量下的初阻力的情況下,過濾器的初阻力不得超過產品標稱值的10%。
表3過濾器額定風量下的效率和阻力
| 性能類別/性能指標 |
代號 |
迎面風速(m/s) | 額定風量下的效率(E)/% | 額定風量下的初阻力(△Pi)/Pa | 額定風量下的終阻力(△Pt)/Pa | |
| 亞高效 | YG | 1.0 |
粒徑≥0.5μm |
99.9>E≥95 | ≤120 | 240 |
| 高中效 | GZ | 1.5 | 95>E≥70 | ≤100 | 200 | |
| 中效1 | Z1 |
2.0 |
70>E≥60 | ≤80 | 160 | |
| 中效2 | Z2 | 60>E≥40 | ||||
| 中效3 | Z3 | 40>E≥20 | ||||
| 粗效1 | C1 |
2.5 |
粒徑≥2.0μm |
E≥50 | ≤50 | 100 |
| 粗效2 | C2 | 50>E≥20 | ||||
| 粗效3 | C3 | E≥50 | ||||
| 粗效4 | C4 | 50>E≥10 | ||||
| 注:當效率測量結果同時滿足表中兩個類別時,按較高類別評定。 | ||||||
6.3容塵量
過濾器必須有容塵量指標,并給出容塵量與阻力關系曲線。過濾器試劑容塵量指標不得小于產品標稱容塵量的90%。
6.4抗撕裂
在抗撕裂試驗中及試驗后不得有濾芯撕裂,從框架(或支撐體)移位或其他的損壞。
6.5耐振動
過濾器經(jīng)振動試驗后,效率和阻力仍符合表3的規(guī)定。
6.6清洗
過濾器清洗后的效率不應低于原指標的85%,阻力不應高于原指標的115%,強度仍應滿足使用要求。
6.7防火
過濾器進過高溫高濕儲存后,阻力仍然滿足表3的要求,效率不低于試驗前的90%,且要求外觀不滋菌,不生霉。
6.9絕緣電阻
機組按7.9的方法試驗,其冷態(tài)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MΩ。
6.10電氣強度
機組按7.10的方法試驗,應無擊穿。
6.11泄露電流
機組按7.11的方法試驗,其外露金屬部分和電源線間的泄露電流值不應大于1mA。
6.12接地電阻
機組在明顯的位置應有接地標識,接地端子和接地觸點不應連接到中性接線端子。按7.12的方法試驗,其外露金屬部分和接地端子之間的電阻不應大于0.1Ω.
6.13濕熱試驗
機組濕熱試驗按7.13的方法進行試驗,應符合:
a)?????機組帶電部分和非帶電部分之間絕緣電阻不小于2MΩ;
b)??????施加表4規(guī)定的電壓1min,應無擊穿。
6.14臭氧
臭氧發(fā)生濃度1h均值應低于0.16mg/m3。
7試驗方法
7.1尺寸偏差
7.1.1長度用分度值不大于0.1mm的游標卡尺檢查。
7.1.2平面度用平板和塞尺檢查,平板精度為3級,塞尺厚度范圍為0.02mm~0.5mm。
7.2效率、阻力
應按附錄B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4抗撕裂
額定風量下,在裝置斷面上均勻的添加棉纖維、飛塵、試驗塵或者它們任意混合物來增加阻力,達到3倍初阻力,并保持3min,而后2min內通過降低風量把試壓壓差降低到初阻力的10%。這個程序必須重復作4次。
7.5耐振動
對亞高效過濾器經(jīng)檢驗合格后,按規(guī)定進行包裝和標志,并應按GB/T 4857.23-2003的相關的要求進行振動試驗,經(jīng)過耐振動試驗后的過濾器按7.2的規(guī)定復檢效率和阻力,試驗結果應符合6.5的規(guī)定。
7.6清洗
按制造廠給出的清洗方法清洗后,按7.2的規(guī)定復檢效率和阻力。
7.7防火
有防火要求的過濾器,應按GB 8624的規(guī)定進行防火試驗。
7.8儲存
將被檢過的過去了儲存與(40±2)℃,相對濕度(93±2)%環(huán)境內48h,取出后立即進行效率、阻力試驗。
7.9絕緣電阻
常溫、常濕條件下,用500V絕緣電阻計測量機組帶電部分和非帶電金屬部分之間的絕緣電阻。
7.10電氣強度
7.10.1在機組帶電部分和非帶電金屬部分之間施加額定頻率的交流電壓,開始施加電壓應不大于規(guī)定值的一半,然后快速升為全值,持續(xù)時間1min。施加的電壓見表4。
表4
| 單相 | 三相 |
| 1250V | 1500V |
7.10.2大批量生產時,可用1800V電壓及1s時間進行測量。
7.11泄露電流
對于單相器具施加1.06倍的額定電壓,對于三相器具施加1.06倍的額定電壓除以根號3,在施加試驗電壓5s內,測量機組外露的金屬部分與電源線之間的泄露電流。
7.12接地電阻
用接地電阻儀測量機組外殼與接地端子之間的電阻。
7.13濕熱試驗
按GB/T 2423.3-2006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連續(xù)運行48h后進行測量,并應符合6.13的規(guī)定。
7.14臭氧
機組在額定風量下,應按附錄C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測量。
8檢驗規(guī)則
8.1過濾器必須進行出廠檢驗,檢驗結果填寫在出廠合格證上方可出廠。粗效、中效、高中效過濾器出廠檢驗項目為表5所列序號2項;亞高效過濾器出廠檢驗項目為表5所列序號1項和2項;靜電空氣過濾器出廠檢驗項目為表5所列序號2項和9~14項。
8.12型式檢驗
8.1.2.1過濾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a)試制的新產品定型或老產品轉廠時;
b)產品結果和制造工藝,材料等更改性能有影響時;
c)產品停產一年后,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8.1.2.2空氣過濾器和靜電空氣過濾器的型式試驗按表5中“√”的項目進行檢驗。
8.1.2.3型式檢驗抽樣方法
在制造廠提供的合格產品中抽取,同一批次不大于100臺抽3臺,大于100臺抽5臺。
8.2判定原則
8.2.1對所抽取的一臺樣品,檢驗項目中主項有一項或次項有二項不合格,則判該樣品為不合格;
8.2.2在所抽取樣品中有一臺檢驗不合格,則按8.1.2.3規(guī)定加倍抽取。加倍抽取后檢驗均為合格,該批過濾器判為合格品;如檢驗仍有一臺不合格,則該批過濾器判為不合格品;
8.2.3若3臺以上(含3臺)過濾器都有同一個缺陷,整批產品也應判為不合格。
表5空氣過濾器檢驗項目
| 序號 | 檢驗項目名稱 | 本標準所
屬條款 |
適用產品類型 | 備注 | |
| 空氣過濾器 | 靜電空氣過濾器 | ||||
| ? 1 | 尺寸偏差 | 6.1??? 7.1 | √ | 次項 | |
| ?2 | 效率、阻力 | 6.2??? 7.2 | √ | √ | 主項 |
| 3 | 容塵量 | 6.3??? 7.3 | √ | 主項 | |
| 4 | 抗撕裂 | 6.4??? 7.4 | √ | 次項 | |
| 5 | 運輸耐振動 | 6.5??? 7.5 | √ | √ | 次項 |
| 6 | 清洗1) | 6.6??? 7.6 | √ | √ | 主項 |
| 7 | 防火2) | 6.7??? 7.7 | √ | √ | 主項 |
| 8 | 儲存 | 6.8??? 7.8 | √ | 次項 | |
| 9 | 絕緣電阻 | 6.9??? 7.9 | √ | 主項 | |
| 10 | 電氣強度 | 6.10?? 7.10 | √ | 主項 | |
| 11 | 泄露電流 | 6.11?? 7.11 | √ | 主項 | |
| 12 | 接地電阻 | 6.12?? 7.12 | √ | 主項 | |
| 13 | 濕熱 | 6.13?? 7.13 | √ | 主項 | |
| 14 | 臭氧 | 6.14?? 7.14 | √ | 主項 | |
| 注1:僅限于可清洗過濾器;
注2:僅對于有防火要求的過濾器。 |
|||||
9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9.1標志
每臺過濾器必須在明顯的部位設有標志,標簽牢固固于過濾器外框。若有需要還應標明氣流方向,標志內容至少應包括:
a)???????產品名稱;
b)??????本標準規(guī)定的過濾器型號規(guī)格;
c)???????額定風量;
d)??????額定風量下的計數(shù)過濾效率,或者計重效率;
e)???????額定風量下的初阻力;
f)???????容塵量;
g)??????制造廠名稱、產品出廠年、月、日。
9.2包裝
a)包裝應確實能保護出廠檢驗合格的過濾器在裝卸、運輸、搬運、存放知道用戶安裝就位前免受外因引起的損傷和毀壞。
b)裝箱前過濾器應包在塑料袋中,亞高效過濾器或者濾芯易破損的過濾器在兩端面用與端面相同尺寸的硬板保護;
c)包裝上應注明過濾器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制造廠名,并按GB/T191規(guī)定應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小心輕放”、“怕濕”,有必要時還應加上“向上”。
9.3運輸
在過濾器運輸過程中按包裝箱上標志放置,并采取固定措施,堆放高度以不損壞或壓壞過濾器為原則。
9.4貯存
a)存放時應按包裝箱體上的標志堆放,堆放高度以不損壞、壓壞或造成倒塌危險為原則;
b)過濾器不得存放在潮濕或溫濕度變化劇烈的地方,嚴禁露天堆放。
